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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增「雲林縣虎尾鎮仁愛段386、388-2、412-7地號」納入歷史建築「臺南地方法院虎尾出張所宿舍」範圍。

刊登日期:2024/5/3
發文日期:2024/5/3
發文字號:府文資一字第1133806557號
主旨:新增「雲林縣虎尾鎮仁愛段386、388-2、412-7地號」納入歷史建築「臺南地方法院虎尾出張所宿舍」範圍。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、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、112年度雲林縣文化資產審議會(古蹟、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、聚落建築群、史蹟及文化景觀組)第1次審議會議決議。
公告事項公告: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、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、112年度雲林縣文化資產審議會(古蹟、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、聚落建築群、史蹟及文化景觀組)第1次審議會議決議。一、新增「雲林縣虎尾鎮仁愛段386、388-2、412-7地號」納入歷史建築「臺南地方法院虎尾出張所宿舍」範圍:
(一)原公告歷史建築及其定著土地之地號:旨揭建物座落於本縣虎尾鎮仁愛段389地號。
(二)新增後之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:雲林縣虎尾鎮仁愛段386、388-2、389、412-7地號等4筆土地。
二、公告新增理由:
(一)為確保歷史建築之基地完整性且配合再利用規劃,增加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範圍,以利後續管理維護。
(二)依再利用規劃修正新增土地面積及地號。
(三)在保存完整性上具有重大意義,有提升整體發展之潛力。
三、法令依據: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款規定。
四、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所有權人應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文化資產,利害關係人等對本縣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、第58條規定,自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
五、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(原處分未經異動部分,效力不變):
(一)歷史建築名稱:臺南地方法院虎尾出張所宿舍。
(二)種類:宅第。
(三)位置或地址: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一段501號 。
(四)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:
1、建物本體面積為73.86平方公尺。
2、建物定著土地為雲林縣虎尾鎮仁愛段386、388-2、389、412-7地號等4筆地號之土地面積合計為906.49平方公尺。
(五) 登錄理由:
1、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:具臺南地方法院虎尾出張所日式宿舍之歷史價值,見證台灣土地登記制度變化與歷程。
2、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:構法及空間配置依日治時期標準官舍築造,表現日式宿舍磚木混構風格與建築技術。
3、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:雲林地區少數保留完整之日治時期出張所宿舍,並與前棟出張所共同形成場域。
(六)法令依據: 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暨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款登錄評定基準。
(七)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:
1、本府110年8月19日府文資二字第1103815118C號公告。
2、本府113年5月3日府文資一字第1133806557號公告。
附件: